國土資規〔20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武警黃金指揮部,部其他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間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凸起題目專項治理工作精神,果斷遏制礦業領域腐敗征象易發多發勢頭,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堅持依法依規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體例公開出讓礦業權的原則,從嚴控制協議出讓范圍,嚴酷實行礦業權協議出讓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漸漸削減協議出讓數量,積極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為此,部于2012年5月15日印發了《國土資源部關于嚴酷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題目的關照》(國土資發〔2012〕80號,以下簡稱80號文)。
現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允許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關于取消“探礦權、采礦權協議出讓申請審批”的相干要求,對80號文進行修改。本關照印發后80號文廢止。
一、從嚴控制協議出讓
(一)勘查、開采項目出資人已經確定,并經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集領會審、屬于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答應以協議體例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1.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
2.省級人民當局批準的儲量規模為大中型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3.為列入國家專項的老礦山(危急礦山)探求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
4.已設采礦權必要整合或行使原有生產體系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
5.已設探礦權必要整合或因團體勘查擴大勘查范圍涉及周邊零星資源的。
(二)協議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應當吻合礦產資源規劃及國家相干產業政策。吻合協議出讓條件的,按照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權限,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頒發勘查允許證、采礦允許證,不再單獨進行協議出讓申請審批。
(三)申請以協議體例出讓探礦權,原則上應提交普查以上(含普查)礦產勘查程度的資源儲量報告,并按相干規定處置價款。屬于下列情形之一,可先依法申請辦理勘查允許證,達到普查以上(含普查)程度后再按規定進行價款處置:
1.國家已出資勘查但未形成礦產地的區塊,礦產勘查未達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的;
2.屬低風險類礦種的探礦權人申請擴大勘查范圍或者采礦權人申請在其深部、毗鄰區域進行勘查,礦產勘查未達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的。
二、嚴酷規范協議出讓
(四)吻合下列兩種協議出讓情形的,申請人需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以下相干材料。
1.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由項目出資人或者采礦權人持有關批準文件提出申請;
2.為列入國家專項的老礦山(危急礦山)探求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由采礦權人憑財政部下達的項目預算關照或者國土資源部下達的項目計劃關照提出申請;
異地實施危急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的,采礦權人還應提交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當局出具的批準文件或者書面意見。
(五)省級人民當局批準的儲量規模為大中型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屬國土資源部發證權限的,由申請人持省級人民當局向國土資源部提出協議出讓申請的文件,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不屬于國土資源部發證權限的,由申請人持省級人民當局贊成協議出讓的書面意見或相干批準文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省級人民當局行文、贊成協議出讓的書面意見或相干批準文件中應明確:擬協議出讓礦業權的勘查開采項目名稱、受讓主體、擬設勘查區塊或者開采區的范圍、坐標、面積、勘查程度、資源儲量、開發行使情況,是否吻合礦產資源規劃等。
(六)已設采礦權必要整合或行使原有生產體系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屬國土資源部發證權限的,由采礦權人持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 不屬于國土資源部發證權限的,由采礦權人按照審批權限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七)已設探礦權必要整合或因團體勘查擴大勘查范圍涉及周邊零星資源的,若所擴范圍超過現有勘查區塊面積25%以上(含),需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不宜單獨另設探礦權后,由探礦權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擴大變更申請;所擴范圍不足現有勘查區塊面積25%的,由探礦權人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擴大變更申請。
三、其他規定
(八)石油、自然氣、煤成(層)氣、頁巖氣和放射性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協議出讓管理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制訂。
(九)《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關照》(國土資發〔2006〕12號)中關于礦業權協議出讓的管理規定與本關照不符的,以本關照為準。
本關照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用期五年。